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 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 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 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 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