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十五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