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核能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光导通讯技术;

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