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十二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支付的款额,是指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