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十一条 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前款所说的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