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