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