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