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