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