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