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二条 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