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