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