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