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