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