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资本的利息;
各项所得税税款;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资本的利息;
各项所得税税款;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