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