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