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