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