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