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