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