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