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