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