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