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