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