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