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