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