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