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