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