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