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依法被撤销;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