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

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收入分配方式;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章程的修订程序;

章程订立日期;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