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