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账目;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