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