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