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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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