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奖惩职工;
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