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