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