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
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收入分配方式;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章程的修订程序;
章程订立日期;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
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收入分配方式;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章程的修订程序;
章程订立日期;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