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