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 (四) 目录 第四十六条